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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樓程序須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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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主 (透過代理) 與租客議價及洽談各項條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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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署租約 - 一般租客都會繳交兩個月按金及一個月租金作上期予業主, 業主則會同日繳交門匙予租客 (一切款項及日期可議,由雙方協定) 及支付地產代理佣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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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署新租約後一個月內,業主需填妥及呈交表格CR109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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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簽署租賃協議內三十天繳付印花稅,過期則會被罰款
完成交易
租客業主須知
1. 財政預算:
- 一般租戶於簽約時必須繳付以下款項:
按金(一般為月租之兩倍,約滿後退回)
上期(一個月租金預繳)
2. 釐印:
- 一般租約必須登記於田土廳並須繳付釐印費
- 繳付釐印費後(即「打釐印」),該租約才被政府承認為合法租約,日後如有任何租務紏紛,可由政府/法庭仲裁
- 亦有些情況「不 "打釐印"」,但雙方均要承擔法律上之風險
3. 租約條文:
- 一般租約年期為「一年生、一年死」,即頭一年,雙方均不能解約,否則提出解約一方需賠償對方餘下之租金(或雙方同意之金額),而第二年則可以預先一個月通知對方解除租約
- 若租約須經由律師樓簽訂,必須留意誰人負擔雙方之律師費用
- 留意有否給予「免租期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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